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通訊員 王田甜
  湖北省武漢市一名大學生被學校安排到單位實習失蹤,家長將學校和實習單位告上法庭。記者今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法院最終駁回家長申請學校和實習單位賠償9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。
  1984年出生的楊某,2003年9月至2005年6月在武漢一家青年學院就讀。2005年7月,該學院安排楊某等60餘名學生到一家公司實習,並向學生髮放了《學生實習規定及要求》和《實習協議書》,其中要求學生不得擅離崗位,不能擅自單獨外出等。
  2005年7月30日之後,楊某失蹤,失蹤的具體原因、地點、時間不明,青年學院與楊其家人多方尋找並報警。
  2012年12月12日,湖北省十堰市鄖縣人民法院依兩原告申請作出判決,宣告楊某死亡。
  楊某的父母宣稱,楊某生前由青年學院統一安排到公司工作,理應屬被告公司的雇員,楊某後失蹤,被宣告死亡,認為兩被告應對兒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。
  2013年9月25日,楊某父母訴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900303. 60元。
  庭審時,青年學院提供了楊某簽字的《實習規定及要求》及《實習協議書》,並辯稱:學校在實習之前已告知楊某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單位,實習中學校又安排人員隨同管理、指導,且楊某實習過程正常,未發生可能迫使其離開的情形;在其離開後,學校立即通知家長,並盡可能開展了尋找工作。楊某離開實習單位後曾與家長聯繫,還曾支取存款、登錄網絡,說明如果楊某發生意外,其意外也發生在離開實習單位之後。楊某並非意外事故失蹤而系自行失蹤,其死亡亦非真實的死亡而系法律上擬制的宣告死亡。
  青年學院還認為,實習期間,學校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,楊某離開是基於其個人意志,與學校無關,楊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相應責任應由其本人自行承擔,遂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。
  鑒於楊某在實習期間擅自離開的事實,學校還將楊某按照自動退學處理。
  實習公司認為,本案是學生實習關係,並非雇佣關係或勞動關係,不應適用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》規定;楊某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公司沒有監護和照看義務,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綜合本案各項證據材料,不能證明兩原告之子楊某失蹤的具體時間、地點、原因,由此不能證明楊某的失蹤與從事實習任務有關,也不能證明其失蹤是由於兩被告未盡到管理責任,亦不能證明其失蹤與兩被告的管理行為之間具有任何因果關係,故兩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,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兩原告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。近日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。
  法制網武漢7月24日電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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